(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友朋与杨笑秋、王德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朋,杨笑秋,王德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朋。被执行人杨笑秋。被执行人王德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朋与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25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6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二街84号房屋登记在王德蒙名下,已被我院处置,处于评估拍卖中,本案可参与分配,且申请执行人陈友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友朋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