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德惠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戚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560号原告:德惠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二中央街。法定代表人:刘春喜,经理。被告:戚桂英,女,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五台乡街道百合家园小区4门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桂英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返还原告1175元,剩余117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1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