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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与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940号原告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负责人李豪成,厂长。被告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诉被告烟台冰轮换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无锡市晟达铝型材厂负担。审判员  郭淑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