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庄志玉与林俊景、庄静茹、柯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玉,林俊景,庄静茹,柯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153号原告:庄志玉,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庄庆祥,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景,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静茹,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柯惠明,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庄志玉与被告林俊景、庄静茹、柯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庄志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志玉以其告错担保人柯惠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志玉负担。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