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占杰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占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38号罪犯陈占杰,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占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占杰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被子未按要求晾晒被扣0.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2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占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