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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沈发宗、许伟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伟,宋金山,沈发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伟,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金山,男,1997年3月9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尹俊,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沈发宗(曾用名沈发综),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7月12日被抓获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发宗、许伟、宋金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鄂13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伟、宋金山犯贩卖毒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沈发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许伟、宋金山不服,被告人许伟以自己是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被告人宋金山以自己是从犯,具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许伟及其辩护人孙雷骁,上诉人宋金山及其辩护人尹俊,原审被告人沈发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三原审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和宋金山、许伟是否属立功表现等方面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陈赤锋审判员 胡明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