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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00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煜,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