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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禄丰县金山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张某某人民币2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尚欠1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禄执字第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润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