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瑞田上诉北京市万惠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瑞田,北京市万惠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瑞田,男,1966年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万惠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甲15号。法定代表人薛季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志刚,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晓,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瑞田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高瑞田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瑞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瑞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高瑞田负担(其中275元,北京市万惠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万惠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剩余275元,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高瑞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欣书 记 员 李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