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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亦峰、薛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亦峰,薛涛,张继家,毕方玉,胡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崔亦峰。被执行人:薛涛。被执行人:张继家。被执行人:毕方玉。被执行人:胡宝云。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亦峰、薛涛、张继家、毕方玉、胡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崔亦峰、薛涛、张继家、毕方玉、胡宝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9)桓商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