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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园,邓志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志高,唐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867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燕,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邓志高,男,民族不详,1988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唐园,女,民族不详,1989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高、唐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 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怡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