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开兴申请执行三台县荣华面粉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兴,三台县荣华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286号申请人:陈开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被执行人:三台县荣华面粉厂。法定代表人:徐松林,该厂投资人。住所: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三台县荣华面粉厂的银行存款4317.8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庆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