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立娟与山东华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娟,山东华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陈立娟,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西城置业有限公司策划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华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韶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义,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娟与被告山东华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娟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原告陈立娟负担。审 判 长 李子萍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