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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23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冷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423刑初39号公诉机关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男,1982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9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维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2日21时47分,被告人冷某酒后驾驶着云R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顺城南路行至保和镇兴维大道转台处时被维西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住例行检查,怀疑被告人冷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维西县福星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将血液依法送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冷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2.12㎎∕100ml。公诉机认为,被告人冷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冷某当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罪名均表示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1时47分,被告人冷某酒后驾驶着云R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顺城南路行至保和镇兴维大道转台处时被维西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住例行检查,怀疑被告人冷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至维西县福星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将血液依法送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冷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2.12㎎∕100ml血。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徐某,4证言、被告人冷某的供述。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冷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翠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婧附: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