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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占起与纪烈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起,纪烈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671号原告:李占起,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纪烈水,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占起诉被告纪烈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占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占起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