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占起与纪烈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起,纪烈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671号原告:李占起,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纪烈水,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李占起诉被告纪烈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占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占起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