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海盐昊业五金有限公司、江阴市琪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昊业五金有限公司,江阴市琪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如意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昊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法定代表人姜建生。被执行人:江阴市琪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陶添琦。被执行人江阴市如意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沈丽君。保证人:陶卫华,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河塘村小三房3号,身份证号码:320219197308265273本院在执行海盐昊业五金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琪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如意标准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阴市琪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如意标准件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00284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陶卫华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6年8月1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江阴市琪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如意标准件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陶卫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海盐昊业五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47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