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亚超与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超,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超,男,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齐东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大朱戈村。法定代表人刘祚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超与被执行人青岛天龙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劳人仲案子(2016)第17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