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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占贤德与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贤德,吴洋,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24号原告:占贤德。被告:吴洋。被告:张燕。原告占贤德与被告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占贤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贤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占贤德负担。审 判 长  余晓利审 判 员  戴金海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