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占贤德与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贤德,吴洋,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124号原告:占贤德。被告:吴洋。被告:张燕。原告占贤德与被告吴洋、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占贤德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贤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占贤德负担。审 判 长 余晓利审 判 员 戴金海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骏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