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巍与吕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吕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巍,男,199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吕荣伟,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张巍与被执行人吕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吕荣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巍借款本息32,000元,执行费3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巍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