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催8号申请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3493158-0。法定代表人靳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100005122206953,出票人为重庆科渝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金额为18112.5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浦发南坪支行、汇票号为3100005122206953、金额为18112.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娟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