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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民催8号申请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3493158-0。法定代表人靳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为3100005122206953,出票人为重庆科渝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金额为18112.5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浦发南坪支行、汇票号为3100005122206953、金额为18112.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娟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