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代运动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运动,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代运动,男,196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代运动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运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代运动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张伟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盖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