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熊心翠与义乌市第二建筑公司、朱园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心翠,义乌市第二建筑公司,朱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熊心翠,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被执行人:义乌市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园园,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024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熊心翠与义乌市第二建筑公司、朱园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朱园园的银行存款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