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利珍与中阳县惠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珍,中阳县惠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343号原告王利珍。委托代理人姜丹丹,山西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阳县惠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凤城南街25号。负责人:李冲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凤城南街东四排一号。负责人:赵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珍与被告中阳县惠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珍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王利珍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李春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彬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