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明志与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志,王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720号原告:高明志,男,汉族。被告:王学忠,男,汉族。原告高明志与被告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共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