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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明志与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志,王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720号原告:高明志,男,汉族。被告:王学忠,男,汉族。原告高明志与被告王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明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共计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