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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蒋旋与汤松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旋,汤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蒋旋。被执行人汤松华。蒋旋与汤松华债务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松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旋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汤松华偿还货款274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松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汤松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旋未向本院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汤松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文达审 判 员  梁 继代理审判员  黄汉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