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叶亮与张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叶亮,张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155号申请人孙叶亮。被申请人张勇。申请人孙叶亮与被申请人张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孙叶亮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勇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叶亮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勇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叶亮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