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学营与董洪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营,董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营。被执行人:董洪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营与被执行人董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洪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代理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