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欧森宝、泮龙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欧森宝,泮龙翔,单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66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欧森宝。被执行人泮龙翔。被执行人单瑞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欧森宝、泮龙翔、单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商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