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进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胡铁平与刘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铁平,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进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胡铁平,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长沙市。申请执行人胡铁平与被执行人刘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进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铁平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铁平人民币109.506万元,(包括诉讼费、保全费1506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13351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勇已转捕,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勇已转捕,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进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