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闵卓诉被告赵翀、麻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卓,赵翀,麻晓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292号原告:闵卓,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翀,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麻晓茹,女,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闵卓诉被告赵翀、麻晓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昊澜代理审判员 刘 雪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