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玉章与徐军、殷文玲、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章,徐军,殷文玲,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88号原告:吴玉章。被告:徐军。被告:殷文玲。委托代理人:王永朝。被告: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本案在审理原告吴玉章诉被告徐军、殷文玲、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玉章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