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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小宾申请执行李明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宾,李明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407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小宾,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主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李明佰,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执行王小宾申请执行李明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下落不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陈刚刚代理审判员  冯洪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