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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商撤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庆彬与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王怀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彬,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王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撤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彬,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怀东,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张庆彬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王怀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商撤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邱德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蔡青峰、刘佳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庆彬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及该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发布的注销公告等证据,可以证实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存在解散及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以致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商撤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庆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