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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袁红文与珠海新澳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文,珠海新澳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342号原告:袁红文。委托代理人: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广辉,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新澳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香悦路7号瀚高花园1号楼B座二层302铺D。法定代表人:何雯。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文诉被告珠海新澳通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红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袁红文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