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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21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宋某江,男,汉族,小学文化。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江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宋某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08月11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宋某江饮酒后驾驶粤BR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某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宋某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9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宋某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一、被告人宋某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宋某江在缓刑考验期(三个月)内在公共场所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