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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华生与董哨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生,董哨光,傅林平,董某,施孟飞,王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240号原告:王华生。法定代理人:朱玉秀。被告:董哨光。第三人:傅林平,曾用名付林平。第三人:董某。法定代理人:傅林平,暨本案第三人傅林平。第三人:施孟飞。第三人:王丹。原告王华生与被告董哨光、第三人傅林平、董某、施孟飞、王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华生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华生负担。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曹观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