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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志雄与王成腾、林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雄,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1523号原告:郑志雄,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芬,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成腾,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瑞凤,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王坤璞,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志敏,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郑志雄因与被告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志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英、陈晓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志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成腾、林瑞凤偿还郑志雄借款2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王坤璞、陈志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9日,王成腾以经营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郑志雄借款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王坤璞、陈志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摁手印,该事实有王成腾、王坤璞、陈志敏向郑志雄出具的借条为凭。林瑞凤系王成腾妻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经催讨均以种种借口推拖,至今尚未返还。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未作答辩。郑志雄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9日,王成腾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郑志雄借款200,000元。当日,王成腾向郑志雄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王坤璞、陈志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后,王成腾、王坤璞、陈志敏经催讨分文未还,致讼。案经审理,因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无到庭,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成腾向郑志雄借款200,000元,有借条一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郑志雄请求王成腾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坤璞、陈志敏系上述债务的担保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现郑志雄请求王坤璞、陈志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郑志雄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成腾、林瑞凤系夫妻关系,故郑志雄请求林瑞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王成腾、林瑞凤、王坤璞、陈志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成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郑志雄借款2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王坤璞、陈志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王成腾对林瑞凤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成腾、王坤璞、陈志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潘 丽人民陪审员 李竽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娜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应当对全部债务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