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贾龙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2126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附1-100号。负责人万利。原告贾龙诉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贾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