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伍德俊与夏传根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德俊,夏传根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63号原告:伍德俊。委托代理人:杨武飞,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德俊与被告夏传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调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传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德俊撤回对被告夏传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德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