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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伍德俊与夏传根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德俊,夏传根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963号原告:伍德俊。委托代理人:杨武飞,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德俊与被告夏传根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调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传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德俊撤回对被告夏传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德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