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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8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建友与焦国发、赵青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友,焦国发,赵青,焦悦童,天津市河北区乌江里房管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8791号原告薛建友,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杰,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国发,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青,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悦童,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国发,基本情况同前。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乌江里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乌江北里*号楼旁。法定代表人张键,职务该站站长。原告薛建友与被告焦国发、赵青、焦悦童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乌江里房管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诉争房屋三被���已经腾空,现已由原告占有使用。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原告薛建友负担。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万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