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春燕申请执行古宾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燕,古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古宾,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春燕申请执行古宾扶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古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吕永锋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新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