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存款188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