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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存款188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