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贾丽和与诸葛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和,诸葛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636号原告:贾丽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葛永平。原告贾丽和为与被告诸葛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诸葛永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85000元和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贾丽和的委托代理人吕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葛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诸葛永平在云和及××古市镇等地承包水库养鱼。2012年间,原告贾丽和在丽水市××都区代销鱼饲料,多次将鱼饲料以每吨4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诸葛永平。2013年4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诸葛永平向原告贾丽和出具欠条,欠原告饲料款285000元,约定到2014年底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诸葛永平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葛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贾丽和货款本金人民币2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被告诸葛永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贾丽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群勇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