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慧强与王建陆、赵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07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赵某名下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某提供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3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4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赵某名下银行存款286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3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三、查封马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某大厦×号酒店式公寓楼2-2-1804号(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员 少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