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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马金义与董庆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义,董庆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2805号原告马金义,男,回族,1977年2月5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杨龙,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中,男,汉族,现年50岁,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义与被告董庆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了支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金义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