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甲,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民初13698号原告:钱甲,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颖,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涵青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甲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阮超、王嘉颖,被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佩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钱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判令两个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被告母亲与原、被告同住开始,被告与母亲经常争吵而后又迁怒原告,导致家庭关系一直较为紧张。直至2015年5月双方因大儿子入学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之后曾分居数月,小儿子的出生也未能使夫妻感情有所缓和。甚至从2016年起,被告鲜有顾及家庭,更发展到在原告车辆中安装定位设备的地步,双方已经丧失了共同维系家庭的信任基础,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高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被告在怀小儿子时,原告就曾提出离婚,之后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的情况。被告对家庭、对孩子都是尽心尽力,希望原告多为两个孩子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只要原告愿意回归家庭,被告愿意原谅原告,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长子名钱某乙,2015年6月生育次子名高某乙。现原告认为双方家庭关系紧张,丧失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导致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可,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原告钱甲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钱甲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钱甲负担。本判决已于2016年8月23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6年8月24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