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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立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238号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38号5F,组织机构代码70541188-9。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设。被告:李立新,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世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素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夏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