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010号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观海路(翡翠山河H1栋首层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568280930B。法定代表人彭跃军。委托代理人岳志磊。委托代理人黎志瑜。被告黎雪梅,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548。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周忠海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可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