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惠英与张建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英,张建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72号原告:郑惠英,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惟蛟,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惠英与被告张建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惠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惠英负担。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