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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惠英与张建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英,张建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72号原告:郑惠英,女,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惟蛟,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华,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惠英与被告张建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惠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惠英负担。审判员 祝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