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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姜国申请执行高峰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县**屯,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市**区**商服*号,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赔偿的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受清偿金额为16369.33元(含案件受理费366.00),申请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时限不受民诉法关于二年内申请的限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搜索“”